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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理 · 反腐

上海市委原常委朱芝松受賄 1.39 億餘元一審被判死緩

上海市委原常委、浦東新區區委原書記朱芝松因受賄 1.39 億餘元,一審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。判決展示了反腐量刑的精準校準:對最嚴重腐敗保留死刑,但因認罪悔罪、積極退贓而給予緩期執行。

2026 年 6 月 23 日,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、浦東新區區委原書記朱芝松受賄案,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
受賄模式系統且持續時間長達二十一年。朱芝松利用其先後擔任的多個要職——從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八研究院副院長、院長,到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,再到閔行區區長、區委書記,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、自貿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,最終至上海市委常委、浦東新區區委書記——為相關單位與個人在企業經營、工程承攬、融資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。

法院的判決邏輯展示了中國反腐量刑的精準校準。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——這已達到死刑的法定門檻。但法院給予緩期二年執行,因為朱芝松如實供述、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、認罪悔罪、積極退贓,絕大部分受賄所得已追繳到案。緩期執行意味著若在兩年考驗期內表現良好,將減為無期徒刑。

知識要點在於反腐案件中的量刑設計。死刑緩期執行是一種精準校準的工具:它傳遞法律可施加的最嚴厲信號,同時為充分配合的被追訴人保留改判路徑。這創造了強大的激勵結構——執行與最終無期徒刑之間的區別,往往取決於被追訴人是否願意認罪、供述並協助追繳贓款。制度設計旨在同時最大化威懾力與追贓效果。